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措施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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