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按照下列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