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管理机构以及安全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制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方案;
(三)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
(四)定期评估生产工艺的技术安全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一)制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方案;
(三)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
(四)定期评估生产工艺的技术安全现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