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如实记录考核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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