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