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