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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