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其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学时、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教育和培训对象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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