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安全状态良好;
(二)熟练掌握设施、设备的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存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施、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安全状态良好;
(二)熟练掌握设施、设备的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存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施、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岗位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