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