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治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统计;
(七)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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