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法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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