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