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承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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