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按照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