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环节加强监管;
(五)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从业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环节加强监管;
(五)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从业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