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应急救援措施,并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