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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