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