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以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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