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