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第三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
← 查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