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8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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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 第五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 第六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 第七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 第八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 第九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 第十二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三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 第十四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 第十五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 第十六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