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