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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