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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