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