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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