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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