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