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