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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