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