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