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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