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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