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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