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