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完善旅游指示标识。
道路、火车站、客运站、景区、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等,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旅游标识、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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