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05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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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 第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 第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的原... 第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 第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协作,加快南太行自然生态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带等精品旅游区(带)建设,实现... 第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鼓励和... 第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务。 第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 第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 第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推进云台山、青天河、神农山等A级... 第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 第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南太行旅游通道、沿黄旅游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交通便... 第十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实施旅游交通畅达工程,开... 第十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 第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第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健全和拓展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 第二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挖掘、保护和利用本地文化旅...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一)黄河、大运河(永...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沿黄博物馆、黄河文化园、黄河故道风情园、黄河休闲观光区建设,打造中国黄...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进沿黄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建设,打造文化自然融合...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对本市历史名人生平、文艺作品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延续历史文脉,打造先哲先儒、百代文宗、商隐...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太极拳发源地陈家沟建设太极小镇,开发太极文化演艺项目,打造太极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和开发,推动建设国家考古...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支持...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作煤矿工人大罢工旧址、“特别能战斗”精神、太行第四专区及焦作市党政...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城市书... 第三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利用绞胎瓷、山阳刺绣、黑陶、麦草...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乡村旅游环境,打造旅游特色...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引...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经营者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户外运动基地、市民...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农村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汽车营地、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拓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满足乡村旅游发展需要。 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专家库,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和支持旅游专业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乡村旅游线上推广,发布乡村旅游产品、服务、交...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优质小麦之都、“四大怀药”产品、清化姜等农业品牌资源,将具有焦作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向旅...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休闲旅游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水系建设,提升南太行... 第四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焦作山水、太极拳、“四大怀药”等医养资源,开发养生养老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度假区,促...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结合太极拳、登山、篮球等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体育旅游产品。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现代煤炭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鼓励和支持建设展现焦作工业...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云台山旅游节、焦作红叶节等旅游节会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培育具有...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鼓励、支持依托自...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宿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体验提供服务。 鼓...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间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丰富夜间旅游业态...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 第五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完善... 第五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火车站、客运站、景区、饭店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 第五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会议型酒店、度假型酒店、文化主题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 第五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焦作特色旅游资源,设计开发主题突出、交通便捷、服务要素齐全的跨区域旅游... 第五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太极胜地、山水焦作”是本市旅游形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协调机制,统筹资金使... 第五十六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创新全域旅游营销模式,利用微博、微信、微... 第五十七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 第五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 第五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 第六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旅游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 第六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 第六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六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 第六十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