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一)黄河、大运河(永济渠)文化;
(二)温、苏、邢、卜等姓氏根亲文化;
(三)卜子夏、司马懿、竹林七贤、韩愈、李商隐、郭熙、许衡、朱载堉等名人文化;
(四)府城遗址、山阳故城、妙乐寺塔、寨卜昌古建筑群、嘉应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五)太极拳、“四大怀药”(怀山药、怀地黄、怀牛膝、怀菊花)种植与炮制技艺、董永传说、唢呐艺术、怀梆、当阳峪绞胎瓷烧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一)黄河、大运河(永济渠)文化;
(二)温、苏、邢、卜等姓氏根亲文化;
(三)卜子夏、司马懿、竹林七贤、韩愈、李商隐、郭熙、许衡、朱载堉等名人文化;
(四)府城遗址、山阳故城、妙乐寺塔、寨卜昌古建筑群、嘉应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五)太极拳、“四大怀药”(怀山药、怀地黄、怀牛膝、怀菊花)种植与炮制技艺、董永传说、唢呐艺术、怀梆、当阳峪绞胎瓷烧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