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