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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