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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