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十九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组织游客逃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违法行为。
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