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
第六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旅游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一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
← 查看《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