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十三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游客逃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游客逃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