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农村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汽车营地、农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