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投资乡村旅游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共同开发和经营当地的旅游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共同开发和经营当地的旅游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