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林业、民政、城市管理、统计、商务、黄河河务、气象、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林业、民政、城市管理、统计、商务、黄河河务、气象、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